约定罚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9页(383字)

亦称“约定违约金”。

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上的一项独有制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双方在约定罚金时,应当根据违约给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计算。大陆法各国通常认为,罚金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的双重性质。

关于法院是否有权对当事人约定的罚金予以增加或减少,大陆法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民法典采肯定主义。该法典第343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者,法院得依债务人的申请以判决减至适当数额。”瑞士债务法也采德国法之同样主义。其债务法163条规定:“违约金过高者,法院得斟酌予以减少。”我国现行法也采德国以及瑞士同样立场,依《经济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不能显示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额。

法国法采否定主义,认为法院对于违约金的金额原则上不得予以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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