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违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2页(282字)

英美法规定的违约之一种形式。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一经作出提前违约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即可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可立即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同时,另一方也可以拒绝接受对方提前违约的意思表示,坚持认为合同仍然存在,等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再决定采取何种救济方法。但是,在此场合,其必须承担这一期间内情事变化的风险。

即如果提前违约方宣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因某种意外事故致合同宣告解除的,该提前违约方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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