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73页(676字)
一种计算机信息自理技术。指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设备为快速处理数据信息而在本地存储器上开辟一块特殊的存储区,将运行所需的某些数据信息自通常的存储区调入该区,从而加速处理过程的一种技术设计。仅就IBM兼容的个人计算机而言,缓存概念所涉及的技术已经相当复杂,既包括由软件支持的硬盘缓存,更主要的则是由硬件支持的RAM缓存,但其共同作用都是缩短系统调用过程,加速系统运行。在网络传输领域,缓存是指由系统自动完成的、对传输数据信息的临时存储。在临时存储的信息复制件的保存期内,用户再次访问相关信息时,无需重新登录到信息的源网站,可从系统缓存中迅速调出已经访问过的文件的复制件,从而避免因网络带宽等技术资源的制约而导致的信息传输过慢的缺点。现行的网络系统及用户端软件在利用WWW浏览器浏览网页时会自动形成两级缓存:一级是用户端机器本地存储器上自动生成的复制件。此种缓存将受用户存储器空间的制约,由系统自动完成缓存复制件的清理与更替过程。熟练的用户也可通过手动方式完成这种清理与更替。另一级缓存是由网络服务器自动生成的,而且根据服务商的设置,这种缓存有可能同时存在于多层次的多个服务商系统中,由系统根据用户访问频度自动选择缓存的网页及不同缓存网页的保留时间。尽管缓存空间的大小及缓存复制件保留时间的长短可由系统操纵者控制,而且系统对缓存对象也有一定程度的选择,但从本质上说,这种复制都是暂时的和随机的,目的都在于方便用户的网络浏览,避免用户对整个网络资源的过度占用,具有相当重要的社会意义,因而应当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