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2页(311字)

又称“卖方违反合同”。

卖方违反双方当事人所规定的其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而言,卖方违约有以下情形:(1)卖方不交付标的物;(2)卖方迟延交付;(3)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双方约定条件;(4)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

各国法律对卖方违约时的救济方法均作了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1)买方解除合同或给予宽限期;(2)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3)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4)拒收;(5)要求卖方对标的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6)退货;(7)请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8)买方可以向其他人转买原向出卖人所购买之标的物;(9)买方要求卖方就标的物予以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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