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9页(1593字)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的行政管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根据1995年6月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条件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③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②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③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上述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45日内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申请书;企业章程草案;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颁发批准证书。批准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订舱、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国际多边联运;国际快递;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编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提供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②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
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业务收费规定和报告年度经营情况规定,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经营范围规定、发票管理规定或有关法规规定不许进行的活动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③违反规定,擅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