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捕出售幼虾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5页(233字)
1980年2月6日,国家水产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严禁捕捞和自由出售幼虾的规定》,共5条。根据规定: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业、集体和个人,均不准捕捞和自由出售幼虾;对违捕的幼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收购;对违捕和非法收购、出售幼虾的不法行为,人人都有揭发、检举的权利;工商行政、水产渔政和水产供销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水产资源保护工作。从商业环节发现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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