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船建造申请核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6页(270字)

台湾《渔业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建造、改造或改装未满20吨之动力游船,应由申请人填具申请书,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县市主管机关核准时,应检附原申请书报请省主管机关备查。第35条规定,建造、改造或改装20吨以上未满50吨之动力渔船,应由申请人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渔船线图、一般布置图及中央断面图,向省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第36条规定,渔船变更渔业种类、吨位或力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第37条规定,建造舢板或竹筏,应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前项舢板或竹筏建造标准,由县市主管机关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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