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气特别保护区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4页(199字)

中国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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