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家畜提供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8页(184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如权威人士有要求,进口者应提供与运输、消毒或其他处理生皮、皮革、毛、毛、鬃、骨和其他货物有关的全部车辆,劳动力和材料,以及货物所接触的码头、建筑物或车辆的流水线及其他方面的处理。如系在权威人士直接领导下进行全部或部分处理时,进口者应负担全部处理费用,以及在规定目录表中指定的费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