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船建造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6页(194字)
台湾1983年颁布《渔业管理办法》规定:(1)建造、改造或改装未满20吨的动力渔船,应按本法规定办理申请、核准手续。(2)建造、改造或改装20吨以上未满50吨的动力渔船,应填具申请书,并附带渔船线图等,报渔业和有关主管机关核准。(3)渔船变更渔业种类、吨位或马力的,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4)建造舢板或竹筏,应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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