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业用地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6页(251字)
台湾《渔业法》第34条规定,渔业人手下列事项有必要时,经该管主管机关之许可,得使用他人之土地或限制其竹、木、土、石之除去:(1)建设渔场之标识。(2)建设或保存渔业上必要之标识。(3)建设有关渔业之信号或其他必要之设备。第35条规定,因从事渔业之测量、实地调查或为前条各款之设施,经该管主管机关之许可,得进入他人之土地内,或除去其障碍物。第36条规定,该管主管机关为前两条之许可时,应办理公告,并通知该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其因此所生之损害,应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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