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0页(877字)

摩洛哥1973年颁布、1981年修订的《宣布领海界限法律的敕令》规定:(1)摩洛哥领海从基线起向洋延伸至12海里。基线为低潮线、直线基线和本法令规定的海湾封口线。摩洛哥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界限内的上空、海床和底土。(2)除有特别协议外,领海宽度不超过其每一点距摩洛哥和与摩洛哥海岸相向或相邻之外国沿岸最近点的距离都相等的中间线。(3)当摩洛哥领海基线与海岸相向的外国领海基线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24海里,或者没有足以供航行和飞越的公海走廊时,须根据摩洛哥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条件,按照国际法承认和明确的无害通行原则,给予外国在摩洛哥领海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1981年颁布《宣布关于在摩洛哥近海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的敕令》规定:(1)在领海之外的毗连水域内建立专属经济区,其宽度自测算领海宽度的直线基线或正常基线起算向洋延伸至200海里。(2)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海底、底土及上覆水域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以及其他为经济目的的勘探、开发活动,摩洛哥国家拥有主权。(3)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捕权完全保留给挂摩洛哥国旗或由摩洛哥的自然人或法人按1973年敕令规定的方式进行经营的渔船。(4)摩洛哥在专属经济区内,完全有设置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或海洋科学研究,或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权力。(5)外国或外国国民在摩洛哥专属经济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或考古性质的勘探和开发,须事先取得摩洛哥当局的许可。(6)在领海外部界线之外,专属经济区的设置不影响航行、飞越、铺设电缆管道以及其他利用海洋的自由;在摩洛哥专属经济区内,禁止任何外国船只利用自由航行的机会进行捕鱼、科研和从事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危及国家安全的活动。(7)在领海外部与之毗连的、自领海直线基线或正常基线起算向外至24海里的范围叫毗连区,摩洛哥国家可对该区实行必要的监督。(8)在不破坏地理或地貌区域情况下,摩洛哥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线不超过其每一点距离摩洛哥和与摩洛哥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外国的领海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都相等的中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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