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理事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1页(195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40条规定:(1)山林组合设理事会。(2)理事会由组合长、理事和常务理事组成,由组合长召集。(3)下列事项必须经过理事会议决:章程的变更;事业计划及预算的决定和决算;规程的制定、变更或废除;其他重要事项。(4)理事会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而开议,以出席成员的过半数赞成而议决;议员有表决权,并在可否人数相等时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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