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罚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0页(416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75条规定,山林组合、山林中央会的任员在组合、中央会的事业目的之外使用或贷出资金,或者以投机目的处分或利用组合、中央会的财产,或者进行违反本法之规定的行为从而给组合、中央会造成损失时,处以10年以下的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的罚金。第76条规定,山林组合或中央会的组合长、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及清算人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时,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50万元以下的罚金:(1)未就须得到监督机关之认可或承认的事项而得到认可或承认时;(2)怠慢登记或者进行了不正当登记时;(3)在监督机关、总会、总代会及理事会上进行了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了事实时;(4)对需要总会、总代会及理事会议决的事项未经议决就执行时;(5)违反第27条之规定时;(6)拒绝、妨碍、逃避监督机关的检查或者对该检查员的质问进行虚假陈述时。第77条规定,对违反第3条第2项之规定者,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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