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0页(367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68条规定:(1)山林厅长可依据本法之规定,对山林会、山林组合、中央会下达监督上所必要的命令和采取必要的措施。(2)山林厅长可依据本法之规定,将依据第1项之规定的部分监督权委任给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道知事或中央会长。第69条规定:(1)中央会长可依据本法之规定指导会员并给予必要的指示。(2)中央会长为了履行第1项的职务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所属职员监查组合。(3)组合长可以指导组合员并给予必要的指示。第70条规定,山林厅长认为组合和中央会的总会、总代会、理事会议决之事违法或不妥当时,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取消或者令其停止执行。第71条规定,山林厅长认为组合和中央会的业务和会计违反法令或章程时,可以责令该组合或中央会限制纠正或者对有关职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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