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产动物采捕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6页(225字)

台湾《渔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下列水产动物不得采捕或贩卖,但以养殖为目的,经省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1)乌体长未满5公分者。(2)鳗体长未满20公分者。(3)蛤体长未满3公分者。(4)蜊体长未满2公分者。(5)夜光贝重量未满0.3公斤者。(6)虾体长未满20公分者。(7)九孔壳长未满5公分者。(8)精螺壳长未满6公分者。(9)乌蝶贝壳长未满10公分者。(10)西施舌壳长未满3公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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