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产动物采捕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6页(225字)
台湾《渔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下列水产动物不得采捕或贩卖,但以养殖为目的,经省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1)乌鱼体长未满5公分者。(2)鳗体长未满20公分者。(3)蛤体长未满3公分者。(4)蜊体长未满2公分者。(5)夜光贝重量未满0.3公斤者。(6)龙虾体长未满20公分者。(7)九孔壳长未满5公分者。(8)精螺壳长未满6公分者。(9)乌蝶贝壳长未满10公分者。(10)西施舌壳长未满3公分者。
上一篇:台湾渔业违法处罚立法
下一篇:台湾渔业用地管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