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4页(414字)

又称“违约的救济方法”。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另一方之违约而遭受损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各国法律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均规定了一定的补救方法。但是,对哪种违约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方法,各国法律所作规定却并不一致。依照各国之规定,主要有以下救济方法:(1)解除合同。

即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即有权解除合同,消灭其义务。但是,解除合同的效力是从订立合同开始即告无效还是从解除时起无效,大陆法与英美法规定不一。大陆法采用前者,即合同自开始即告无效,英美法采用后者,即从解除时起合同无效。(2)实际履行。即法院判决强迫违约一方具体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判令违约人交付某种特定物等。

(3)损害赔偿。即由违约方给予另一方财产(包括金钱)补偿。(4)禁令。

这是英美法之特有制度。指由法院发布禁令,要求或禁止合同当事人不许作某种行为或作某种行为。(5)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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