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5页(262字)

国际贸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贸易合同,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受损失一方有要求违反合同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通常,引起索赔的情形有以下四种:(1)货物品质、规格、数量、包装、标志不符双方当事人合同之约定;(2)货物价款未付清及未开信用证;(3)交货迟延;(4)运输或保险不符双方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索赔一般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提出索赔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提出必要的单证,例如货物损害的公证报告、货物数量或质量的检验报告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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