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承运人索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5页(406字)

国际货物运输中,收货人凭提单提货时,如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坏,即可向承运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制度。

目前,国际上的《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是规制和调整有关承运人责任以及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基本国际公约。《海牙规则》规定,除双方进行联合货检外,收货人对于不易发现的损坏应在提货后3天内,向承运人提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时效在自货物交付或应该交付之日起1年内。

关于承运人的赔偿额问题,该规则规定,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其最高赔偿额以100英镑为限,但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者不在此限。《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其赔偿责任最高限额是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835计算单位,或毛重每公斤2.5计算单位的金额,以其较高者为准。承运人因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为相当于该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应付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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