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险公司索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6页(485字)

国际货物运输中,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保险公司(通常称保险人)提出要求给予赔偿的制度。

通常,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范围,仅限于被保险的货物因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书,并应提供下列证件:(1)货物检验报告或其他有关证明货物遭受损害的文件;(2)保险单正本、货物发票、货物运输单、装箱单以及磅码单等;(3)索赔清单。关于索赔时效,一般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条款中予以规定。

被保险人仅得在该规定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超过索赔期限,被保险人即丧失索赔权利。

关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我国现行法规对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险问题作了详尽规定。

尤其是有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效规定,颇具特色。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法规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的索赔时效为2年;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1年之内;汽车险的索赔时效为发生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船舶建造险的索赔时效为交船后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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