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9页(279字)

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行使仲裁权的仲裁机关。

一般而言,国际性仲裁机构包括两类:(1)临时仲裁机构。即争议发生后,依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所临时建立的仲裁机关。

此种仲裁机构由各方推选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仲裁规则,可由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共同商定。

(2)常设仲裁机构。即具有固定名称、地点、仲裁员及仲裁程序规则的组织。

它又分为以下4类:(1)国际性仲裁机构;(2)区域性仲裁机构;(3)全国性仲裁机构;(4)专业性仲裁机构。我国迄今已建立了两个常设仲裁机构: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