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1页(316字)

仲裁机构的仲裁庭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所作出的书面裁判。

通常,裁决在仲裁庭审案结束即予作出。仲裁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说明作成该种裁决的理由。

一些国家规定,裁决书如未说明裁决理由,有关法院有权以裁决书形式不符法律规定为由而予以撤销。关于裁决作出的时间,各国仲裁庭均有规定,但此时间的长短,各国规定不一。

美国规定为30日,日本规定为审理结束后之35日内作出裁决。我国规定为审理终结后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后之15日内作出裁决书。

关于仲裁裁决的效力,多数国家规定其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要求予以变更。我国仲裁规则规定,裁决是终局性质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变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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