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海产品加工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5页(202字)

达加斯加《关于监督管理食用动物性海产品的贮藏条件和卫生的法令》第18条规定,厂主或他的代表必须允许养殖处的检查人员随时到企业的各个部分进行检查。这些人员的检查要记载在有编号、画押的记录本上,记录本上要记明检查人员的建议、意见和命令。记录完毕后,记录本放在企业办公室。厂主或他的代表得知这些建议、意见或命令后,要在记录本上签名。厂主必须负责保管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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