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的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1页(372字)

裁决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关于裁决的效力,各国规定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裁决是终局性质的,当事人不得要求变更。裁决一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拘束力。(2)裁决不是终局性质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上一级仲裁庭或法院起诉。

如《美国统一仲裁法》规定,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得撤销裁决:①裁决以贿赂、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方法作出;②仲裁员有显示公允、贪污受贿或因失职而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之情形;③仲裁员超越其权限;④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3)裁决是终局性质的,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但允许根据法律规定的某些理由,如裁决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违反仲裁地国公共秩序等,请求法院宣布裁决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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