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3页(368字)

我国常设仲裁机构之一。

该仲裁委员会系根据国务院1958年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而于1959年正式成立的。并制定了《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根据该暂行规则,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3类案件:(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

1982年9月2日,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海事仲裁委员会扩大受理案件的范围的通知》,把受案范围扩大到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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