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仲裁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3页(412字)

1932年成立,设立于法国巴黎的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机构。

它是一个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保证《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得以实施的组织。其任务主要有:(1)确保本仲裁院制定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完整适用;(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3)决定对仲裁院之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向国际商会提出调解申请后,由国际商会主席任命3人组成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可提交仲裁。

仲裁庭由1名独任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院秘书处收到仲裁申请后,需将申诉书副本及附件送达被诉人。

关于仲裁地点,除双方当事人已有选定者外,应由仲裁院决定。关于仲裁程序则按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办理。

仲裁裁决以书面作成,并且应附具理由。

该仲裁院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裁决,当事人应自动执行裁决,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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