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来源地判定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8页(553字)

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判定课税主体的标准。

其关键在于确定纳税人与本国有无收入来源地的连结因素,即纳税人所取得的收入或所拥有的财产是否来源或存在于本国境内。各国通行的收入来源地判定标准视财产或收入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1)跨国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若是由本国被投资者、债务者或特许使用权受让者所支付,本国即为收入来源地;(2)跨国独立劳动所得,若该跨国独立劳动者在本国出场,本国即为收入来源地;(3)跨国非独立劳动所得,若该跨国非独立劳动者是受聘或受雇于本国,本国即为收入来源地;(4)跨国不动产所得或利得,若该不动产是存在于本国境内,本国即为收入来源地;(5)跨国营业所得,若取得该项所得的跨国纳税人在本国有常设机构,本国即为收入来源地;(6)跨国财产(资本)价值凡以不动产为代表的,若其物质形态存在于本国,本国即为财产所在地。

凡以动产为代表的,若其所属常设机构或固定机构设在本国,本国即为财产所在地;(7)跨国遗产价值,凡以不动产或有形财产为代表的,若其物质形态存在于本国,本国即为遗产所在地。凡以股票或债权为代表的,若其发行者或债务人是本国居民(公民),本国即为遗产所在地。

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不能视为收入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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