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21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07页(818字)

颁布于1983年7月《外币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处理》。

主要规定:(1)外币业务在入帐时应根据该项业务发生时的实际汇率或接近实际的汇率,折合成编报财务报表时所用的货币。(2)资产负债表上外币的货币性项目(即企业所持有的货币和用货币收付的项目)应根据期末汇率编报。

(3)由于汇率不同而发生的兑换差额一般应当计入本期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所确定远期汇率与签约时的汇率不同而出现的差额,应计入合同期间的损益。长期货币性项目的兑换差额可以递延处理,但当兑换损失预计会反复出现的项目,则不应递延。(4)内部往来产生的兑换差额,如实际上使企业国外投资净额发生增减时,应计入股东权益。

因货币贬值引起的兑换差额如果影响购入资产时所发生的负债,则该项资产的帐面金额可以调整。条件是调整后既不高于重置成本,又不高于使用或出售后回收的金额。

企业国外投资净额由于换算时所用汇率不同产生的差额,应计入股东权益。(5)换算国外投资利润时,所用汇率与资产负债换算汇率不同,产生的差额应计入股东权益或本期损益;(6)换算国外分支机构财务报表时,应根据期末汇率换算所有货币性项目;远期外汇合同规定的项目,还可以选择签约时的汇率或合同规定的远期汇率换算。非货币性项目应根据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换算,但经过重新估价的非货币性项目,应根据重新估价时的汇率换算。利润表根据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换算,如业务繁多、时间较长时则可用该时期平均汇率换算。

在上述换算过程中产生的兑换差额,计入本期损益。长期货币性项目的兑换差额作递延处理时,可以分期计入损益。

对允许调整帐面金额的项目,仍可作调整处理。(7)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应反映下列资料:①作递延处理的长期货币性项目,应保留累计递延金额。②与购入资产有关而发生的负债,其兑换差额计入资产帐面价值时,应反映本期发生额。③换算所用方法(包括汇率选择),以及分别计入股东权益和本期损益的兑换净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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