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22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08页(584字)

颁布于1983年11月《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主要规定:(1)在采用购买法合并企业时,所购企业经查属实的资产和负债,应按购买日的公平价格重新计划。购买企业的支出高于所购资产公平价值的差额,作为商誉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资产。在其有用年限内分期摊销计入损益。但是失去未来收益项应计提折旧的非货币性项目。

对这两种差额也可作直接调整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2)采用联营法合并企业时,参加合并的各个企业,其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均应包括在联营企业合并时和各个对比期的财务报表中。

参加合并的各个企业,本企业换出的股本金额与换入的其他参加合并的股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股东权益。(3)合并企业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收益和费用,同纳税时确认的收益和费用之间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应按国际会计标准12号进行会计处理。被购入的企业因前期亏损而可以减免的税款,在购入时允许认为是资产。如未确认为资产,应在减免的税款实现时作为收益确认。

购买企业时,发生的“商誉”其帐面金额应重新估价,其中属于减免税款部分,应抵减收益。对于购买企业的支出与所购资产公平价值的差额,采用调整股东权益方法的企业,减免税款仍作调整股东权益处理。

(4)企业一经合并,对于合并企业的名称和简况、合并生效日期、会计方法、合并方法的有关资料,均应在财务报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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