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0页(488字)

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统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于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有62个国家参加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公约的目的是建立国际经济的正常程序,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从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除序言外分为4个部分共101条。

其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和总则。

范围限于缔约国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证券、电力、船舶、飞机和劳务等的销售。(2)合同的成立。

合同于按该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成立。(3)货物的销售。

规定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货物风险的转移,损失的赔偿等。

(4)最后条款。规定了公约签字、接受、批准或核准以及退出的程序。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的所在国为公约缔约国,或虽非缔约国但依照国际和法规则能适用某个缔约国国家法律的。

凡参加或批准本公约的国家,如原为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或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成员国,应先声明退出上述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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