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2页(455字)

关于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在修订1955年《国际货物销售适用法律公约》的基础上订立,目的是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衔接。1985年11月在海牙召开的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公约承认当事人意思自制原则,规定买卖合同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管辖。

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是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的。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约适用于在不同国家设有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2)当事人可以选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如未选定,合同原则上适用卖方国家的法律,当合同在买方国家订立时,则适应买方国家的法律。(3)拍卖的销售受拍卖地国家的法律管辖。(4)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销售受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管辖。(5)适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合同的解释、当事人的义务和合同的履行、买方对货物承担风险的时间等。

(6)当适用公约指定的法律在其适用时明显与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才可以被拒绝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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