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1页(467字)

关于统一国际货物销售代理的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由国际统一和法协会主持拟订,1983年2月15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自第10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和加入书交存之日起12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开始生效。

公约共5章35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公约适用于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但不适用于交易所、交易商的代理、拍卖商的代理以及各种法定代理。(2)代理权范围是,代理人只要在为实现授权的目的的情况下,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3)代理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会由于第三人是否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身份而有所不同;当代理人无权或有越权行为时,本人和第三人一般不受约束。(4)代理权在下列情况下终止:本人与代理人达成协议;授权代理的交易履行完毕;本人撤销代理权或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由于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未对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作出规定,因此1983年2月的外交会议要求国际统一和法协会考虑拟订这方面的国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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