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1页(452字)

亦称“纽约时效公约”。

系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时效期限的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拟订,1974年6月14日在纽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80年维也纳会议审议通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同时,提出了《关于修订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的议定书》,看重对此公约中关于适用范围等条款作了修正,使之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公约共46条。

其主要内容是规定销售合同的时效期限、时效期限的计算和时效期限的停止。根据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时效期限为4年,自请求权发生之日起算;如果债权人采取了某种行为,而此行为依照起诉地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认为是对债务人开始司法程序者,时效中断计算;公约所规定的时效期限不能由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或声明予以变更,但债务人在时效进行期间得随时向债权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在时效届满之后,任何请求权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均不得予以承认或执行。但如果债务人自愿偿还债务,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理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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