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5页(284字)

1931年日内瓦会议通过的有关支票的3个公约之一。

公约共19条,于1934年1月1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是:(1)公约的规则适用于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境内所发出支票的有关法律冲突;(2)支票当事人的能力由其本国法决定;(3)支票的签发对象由付款地法决定;(4)支票的形式由支票签订地法决定;(5)支票的债务效力由发生地法决定;(6)拒绝证书的形式和作成期限及有关问题,由所在地法决定;(7)支票的支付、遗失或被盗及有关问题,由付款地法决定。

同《解决汇票及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相比,本公约扩大了付款地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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