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许可证手续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6页(477字)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期间达成的一项协议。

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已有20多个国家签署或接受。协定的目的是简化各国对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手续和做法,并确保这些手续和做法得以公平合理地施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性条款。

要求各国以公正的方式执行协定的有关规定,申请进口许可证的表格和程序应力求简练,并且不能以申请书上的微小错误或过失为由而拒发进口许可证。(2)关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的条款。

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不应对产品起限制作用,在货物结关之前,可随时申办自动许可证,批准时间不应超过10天。(3)关于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的条款。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应对进口贸易产生其本身之外的其他限制作用,各国政府应提供有关执行限制的全部有用资料,并公布执行的限额情况。如许可证的申请未获批准,申请人有权了解原因以至上诉。

(4)协定规定成立进口许可证委员会,其秘书工作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负责。执行本协定时发生的争议,应按照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的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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