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口国际制度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7页(485字)

由国际联盟所属的交通及过境委员会主持制定,于1923年12月9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一项公约。

其目的在于确保缔约各国交通及过境的自由以及在通商方面的公平待遇。公约包括正文和附属的规约两个部分。主要内容是:(1)缔约国在互惠原则下彼此享有在别国港口出入的自由;(2)缔约国享有在港口的使用及航行上和商业经营上的各种方便,包括锚位的分配、货物的装卸和港务税收等;(3)港口所征关税,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国其他海关对同样条件下到达的货物所征的关税;(4)对于在其港口不能有效适用平等待遇国家的船舶,可以停止给予平等待遇的利益和方便;(5)本公约不适用于军舰或其他国有船舶,以及捕船和其他沿海航行的船舶;(6)在发生影响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事变时,缔约国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对本国港口的使用,并中止其他有关港口方面的优惠;(7)各国在加入条约时可以保留在本国港口使用本国拖船和引水的权利。

虽然国际联盟早已不复存在,但以上公约一直得到较为广泛的承认或运用。

目前国际贸易及海洋运输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公约正有待修订以适应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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