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品估价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8页(353字)

又称“估价公约”。

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公约旨在简化国际关税谈判和外贸统计的对比,推行其所附的《海关估价定义》,以利于国际贸易。

公约共18条。

其主要内容包括:(1)要求缔约国将公约附件1中的海关估价定义订入相应的国内法,并自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执行该定义。

(2)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立海关估价委员会,以保证公约的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3)缔约双方或各方间对本公约的解释和执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再提交估价委员会或理事会。

争议双方或各方可以事先承认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建议对其具有约束力。1979年东京回合中达成实施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决定以成交价格为估价依据。

该协定已代替海关估价定义,成为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新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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