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43页(599字)

也称多种纤维协定,系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由主要纺织品进出口国家和地区经过谈判达成的一项有关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国际多边协议。

1974年1月1日生效,最初为期4年;后来经过3次延长。第三次延长于1986年8月1日签字,有效期5年;这次延长的多种纤维协定又称为第四个多种纤维协定,有54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协议成员国的纺织品贸易额约占世界纺织品贸易额的80%。

协定的基本目标是扩大纺织品贸易,减少贸易障碍,逐渐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得以继续增长,并防止对进口国市场的破坏。协定由序言、正文(17条)和附件(2个)组成。

其主要内容是:(1)协定适用于棉、毛和人造纤维等纺织品和服装,不包括手工织品和工艺品;(2)允许进口国对发展中出口国采取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等歧视性限制;(3)为了保证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合理增长,协定列入了灵活条款、增长率等规定。各进口国和出口国应根据协定,通过双边谈判确定各国的纺织品进出口数量。在国际纺织品市场出现过度竞争而影响进口国利益时,进口国可单方实行限制。协定第11条规定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以监督协定的实施和处理成员国之间的纺织品贸易纠纷。

第4个多种纤维协定把限制范围扩大到亚麻、苎麻和丝混纺纤维,同时,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纺织品进口国可单方实行限制的期限从1年延长到2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