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45页(589字)

简称“日内瓦公约”。

关于作品保护的国际性公约。195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于日内瓦签订,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对公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公约共21条,外加两个有关条文的附加声明和决议。公约除保护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的版权外,还保护“其他版权所有人”,即作品的原始所有人,如作者雇主、委托作品的委托人、电影制片人等的版权。公约保护的客体是文字、科学和艺术作品。

受公约保护的条件是:(1)缔约国国民出版和未出版的作品;(2)在缔约国内首次出版的作品。公约的核心是关于©条款的规定,即受公约保护的作品只要在其复制本的适当地方印上作者姓名、初版发行年月,同时标有©符号,即应得到保护,禁止各缔约国以国民待遇为借口要求履行各自国家的手续。公约规定: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死后或作品发行后25年;保护的内容以国民待遇为原则,任何缔约国可依本国法律将寄居该国的任何人看作本国国民;作者享有的或受保护的权利是有关经济利益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任何方式的复制、公演、广播或翻译等项专有权;翻译作品既可适用版权保护的一般规定,也可规定为自初版发行后7年。公约还规定了该公约与其他公约或协定的协调关系。公约的行政事务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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