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46页(408字)

简称伯尔尼公约。

以保护作品为宗旨的国际性公约。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

曾于1896年5月在巴黎、1914年3月在伯尔尼作过两次补充。1908年11月在柏林、1928年6月在罗、1948年6月在布鲁塞尔、1967年7月在斯德哥尔摩和1971年7月在巴黎先后进行了5次修订。

公约规定,成员国之间按国民待遇原则相互保护作品;作品以最初发表国为国籍;受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作品;作品的国际保护无须任何方式或手续,只要作品实际存在;作者所享有或受保护的经济权利包括翻译、公演、广播、复制等专有权;版权有效期对于文学作品一般不少于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则不少于作品发表后50年。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组成了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的国际同盟,通称伯尔尼同盟。

同盟的行政事务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和国际局负责管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