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送卫星传输载有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47页(297字)

简称“卫星公约”。

系对“罗公约”的补充性公约”。1974年5月21日于布鲁塞尔缔结,1979年8月25日生效。

凡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承认国际法院规则的国家,均可加入该公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或通过有关立法,制止该国的广播组织转播其他广播组织通过卫星播送的节目;但对于卫星直接向收音机或电视接收机播送信号的情况,不属于公约限制的范围;同时,时事新闻的转播、简短摘录的转播,以及发展中国家为教育和科研目的的转播,也不在限制之列。

公约没有追溯力。公约的行政事务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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