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例外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59页(392字)

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方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与总协定其他部分所约定的义务相背离的或不符的措施:(1)政府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2)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措施;(3)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白银的措施;(4)为了保证某些与总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5)有关劳改产品的措施;(6)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与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7)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8)为履行缔约方全体未予表示异议的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9)缔约国在国内原料价格过低或为了保证本国加工工业对原材料的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可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原料出口;(10)当出现普遍或局部的产品供给不足时,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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