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59页(448字)

关贸总协定允许缔约各方实施目的在于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且有助于实现总协定宗旨的保护措施。

这具体表现在:(1)缔约方在关税结构方面能够保持足够的弹性,以便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需要的关税保护;(2)缔约方在充分考虑其经济发展计划可能造成的持续高水平的进口需求的条件下,能够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经济处于发展阶段的缔约方向缔约方全体提出申请,缔约方全体在认定申请方符合下列条件后可采取任何措施为经济发展而实施数量限制。这些条件是:(1)引用的缔约方必须提出政府援助是必要的证据;(2)促进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3)目的在于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4)采取符合总协定的其他规定的措施又无法实现这一目标;(5)将计划采取的特定措施通知总协定;(6)需同总协定缔约方全体进行磋商;(7)在实施这些数量限制措施时需非歧视地实施;(8)如果这类措施涉及有关缔约方在关税减让表中所列产品的进口,则要求实施限制的缔约方应与有关缔约方磋商并达成协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