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例外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60页(261字)

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方为保护其国家安全可以实施与总协定条款不符的措施。总协定第二十一条强调,本协定不得解释为:(1)要求任何缔约国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2)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行动,如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3)阻止任何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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