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60页(336字)

又称“保障措施”、“保障条款”。

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方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可以暂时背离其义务,采取紧急措施,以对国内面临困境的生产商予以更多的保护:(1)某产品的进口数量正大幅度急剧增加;(2)进口增长是由于意外情况的发展及某缔约方履行总协定义务的结果;(3)进口增长对某缔约方的国内工业造成严重的损害或威胁。该措施仅限于带来损害的产品,且只能在防止或补救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非歧视地实施。缔约方在采取该措施时,必须预先向总协定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与有关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先采取保障措施,而后进行磋商;缔约方在磋商未达成协议时仍可实施该措施,受到影响的其他缔约方可以采取对等的报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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