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缔约方间互不适用本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60页(221字)

关贸总协定规定,在总协定下确立的权利或义务在两个特定缔约方之间互不适用。

互不适用的前提条件是:(1)两个缔约方之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或进行谈判的一方对谈判结果不满意;(2)缔约一方在另一方或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总协定。互不适用的范围是总协定的所有条款。

互不适用的权利只有一次。

互不适用的时间界限并无具体规定,视双方自身情况而定。

总协定的原始缔约方之间不能依据本协定提出互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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