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义务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59页(229字)

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本协定其他部分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缔约国全体可以解除某缔约国对本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但这项决议,应以所投票数的2/3的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国的半数以上。

1956年缔约方全体通过一项在豁免义务时应遵守的原则,该原则包括只有在充分考虑及30天预期通知之后方能授权豁免,每一项豁免应包括将来磋商的程序及对其运作的年度审议。豁免义务的时间一般是临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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