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产业保护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62页(382字)

关贸总协定允许那些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经济处于发展阶段的缔约方,在必要的时候修改或撤销本协定第二条中所列的某项关税减让,以加速某一特定幼稚工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缔约方对自己的幼稚产业实施保护时,需经历以下程序:(1)当它认为有必要修改或撤销某项关税减让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缔约方全体,并与有关缔约方进行谈判;(2)如果谈判达成协议,则关税的修改可按协议规定进行;(3)如果谈判达不成协议,则该问题可提交给缔约方全体。如果缔约方全体认为建议修改或撤销减让的缔约方为达成协议已作出一切努力,并对其他缔约方提供可行的、适当的补偿性调整,则会允许申请方提高关税;如果缔约方全体认为申请方提出的补偿性方案不适当,但却为此尽了一切努力,则会允许申请方提高关税,同时允许有关缔约方进行对等程度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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