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61页(255字)
发展中缔约方援引总协定第十八条有关国际收支条款实施限制时而采取的一种磋商形式。
实施限制的缔约方应向国际收支委员会呈交一份简短的书面声明,包括:(1)国际收支平衡困难性质;(2)实施限制的制度、方法及作用;(3)实施限制的措施自由化的前景。如果缔约方全体发现所实施的措施与规定不符,可以提出适当的修改建议。如果建议得不到采纳,缔约方全体会在必要的情况下解除贸易受到不利影响的那个缔约方根据本协定对实施限制的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
简化磋商每两年举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