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71页(704字)

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中一个重要的谈判方式。

主要有4种类型:(1)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中的关税减让谈判。总协定自成立以来共进行了7个回合的关贸谈判,目前正在进行第八轮的关税谈判。

(2)修改或撤回各国减让表中的关税谈判。(3)申请国为加入总协定而与现存缔约方之间进行的关税减让谈判。(4)发展中国家在根据1979年的“授权条款”而订立的优惠协议基础上进成的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项目纳入特别关税表。总协定文本第二条、第二十八条及其附则对进行多边关税谈判的程序、方式作了原则规定。

关税谈判的目的是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那些使少量进口都受到阻碍的高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并适当注意本协定的目的和缔约方各国的需要。

协定规定,谈判可以在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基础上进行,或者通过实施有关缔约方所接受的多边程序来进行。谈判可以使关税降低,把关税固定在现有水平,或对单项关税或某几种产品的平均关税承担义务不超过规定的水平。

低关税和免税待遇承担义务不再增加,在原则上应视为一种在高关税的降低价值相等的减让。多边谈判的成功,一般来说依赖于相互间有相当大的比例的对外贸易的所有缔约方参加。

此外,在总协定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的实践中又不断形成了若干具体规则,其中一部分体现在总协定全体缔约方的决议中,另一部分则形成总协定谈判的惯例。我国已于1986年7月正式申请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地位,关税减让谈判将是整个恢复席位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关税谈判也将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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